中国科学院院所投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指导意见(科资发综字[2022]77号)
发布时间:2022-09-22  栏目类别:院级


院属各事业单位、国科控股各控股企业:

为切实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院所投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有效的收入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履职,忠实代表国有出资人利益,有利

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薪酬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

企业综合效益挂钩。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四)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二、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建设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建设,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区域、所处行业、发展现状、战略规划和人才竞争的需要,合理设

计薪酬体系,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一)合理设置薪酬结构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福利等单元。薪酬结构设计应充分

发挥各薪酬单元的功能作用,综合考虑固定薪酬与变动薪酬、即期薪酬与中长期激励收入、货币薪酬与福利待遇等关系,适度调控即期薪酬水平的增长,逐步加大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比重,强化薪酬延期支付的约束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福利保障制度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企业领导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可适时规范建立企业领导人员的企业年金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等福利计划,统筹企业领导人员与其他职工福利保障水平关系。

(三)规范兼职取酬和履职待遇

1.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的企业兼职取酬。因特殊情况兼职取酬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院属事业单位投资控股企业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的文件

精神和要求,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国资发分配〔2015〕115号)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相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履职待遇进行规范管理。

国科控股投资控股企业应按照《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投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持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企党字〔2020〕11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水平确定

(一)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水平,应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国有企业特点及共同富裕的要求,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相适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及效率水平;

2.企业领导人员选聘的市场化程度;

3.所在行业的竞争程度及市场开放程度;

4.同地区、同行业、同类企业的业绩水平和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情况;

5.企业领导人员与职工的收入差距,以及社会对收入水平的接受程度等。

(二)薪酬水平与企业综合效益水平相一致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与企业综合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管理效益等)水平相一致,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增长幅度不应超过企业综合效益增长幅度。企业综合效益下降,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不应增长,并视综合效益降幅适当调减。

(三)以岗定薪、注重实绩确定薪酬水平

建立科学的岗位评估体系,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与岗位职责、个人业绩相匹配。合理拉开企业领导人员之间的薪酬差距,避免企业领导人员之间薪酬水平平均化。企业领导人员中,非市场化选聘副职的薪酬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正职薪酬水平的90%。

四、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审批

(一)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提交股东会审批。具体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中根据公司章程或薪酬管理制度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的薪酬由

控股股东形成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二)企业领导人员不应参与涉及本人薪酬及相关事项的决定过程。

五、监督管理

(一)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后,其薪

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二)企业领导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等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使、授意下级

虚报、瞒报、造假财务数据的,主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疏于

职守导致企业财务数据失真的,应根据具体情节建议董事会扣发责任人的绩效薪酬,已经发放的部分须多退少补;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四)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根据具体情节建议董事会扣发责任人的绩效薪酬,已经发放的部分须多退少补;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院所投资控股企业是指院属事业单位及国科控股投资的全级次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二)本指导意见中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在本企业领取薪酬的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执行

董事)、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纳入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其薪酬收入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四)各级院所投资控股企业应根据此指导意见,建立并完善薪酬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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